州委重点督办提案办理情况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20点击数:241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员会十一届二次会议
重点督办提案办理情况公示公告
根据《政协红河州委员会重点督办提案办理情况向社会公示办法》的规定,现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员会十一届二次会议《关于统筹考虑滇南中心城市发展需要,打造生态工业大园区的建议》等10件重点督办提案办理情况于2014年12月20日起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情况有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15年1月5日前向红河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编:661100,联系电话、传真:0873-3730680,电子邮箱:hhzzxtaw@163.com)。
一、提案号:第247号 提案者:李堂兴、张像瑞、方乔洪、罗富朝、秦晓绍、汪祖禹委员 提案标题:关于统筹考虑滇南中心城市发展需要,打造生态工业大园区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红河工业园区经过多年建设,为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工艺技术亟待提高,工业废物流失严重等现象。为此,建议:
(一)对园区再调整、再规划、再布局,实现“回收—再利用—设计—生产”循环经济模式。
(二)红河大道、天马路两侧不安置生产加工企业。
(三)制定固体废物资源化扶持政策。(四)积极推广清洁生产。
(五)重视固体废物资源化技术开发和创新,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承办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协办单位:红河工业园区管委会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聂明州政协副主席张卫东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红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先后编制了《红河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红河工业园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红河综合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及《红河中信产业园总体规划》,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功能布局,提出防治污染措施、排污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凡环评未通过的项目,决不允许入园。
(二)已明确在红河大道和天马路500米范围内不再安置生产加工企业,今后入驻生物资源加工片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将安置到蒙自白路脚村委会2.3平方公里区域内。
(三)按国家及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法,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和指导企业申报税金减免等工作。个开蒙建滇南中心城市通过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16户18个项目。
(四)制定了清洁生产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在20多个行业366户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42户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其中个开蒙建滇南中心城市176户(32户为强制性清洁生产)。
(五)将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技术进步纳入州政府的工作计划。一是严格准入门槛,控制重化工业。二是制定政策,指导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三是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加强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
办结时间:2014年9月17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二、提案号:第249号 提案者:尹瑞雪委员
提案标题:关于对红河综合保税区前期建设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一)在入区项目的选择上应优先选择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并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有辐射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二)建议红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综合保税区建设中要与环保部门紧密合作,在入区企业的项目环评工作中严格把关。
(三)红河工业园区管委会、河口海关继续加大对综合保税区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适时在涉及保税区建设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中举办保税区知识讨论讲座培训。
承办单位:红河工业园区管委会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聂明州政协副主席李相如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关于入区项目选择,红河综合保税区的招商工作主要从高端制造、物流、研发、维修、销售、结算6个方向开展,同时也结合我州实际情况,规划了发展的主导产业:包括有色金属深加工、轻纺、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
(二)红河综合保税区严把项目准入关口,设置入区门槛,并与环保、海关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区内项目的环评、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工作,从而避免进入“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发展怪圈。
(三)红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红河综合保税区基本概况、优惠政策、独特优势、业务操作实务、办事指南的宣传,编制完成了《红河综合保税区招商推介》及《红河综合保税区政策手册》等宣传资料,为招商引资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州委党校举办了红河综合保税区基本知识培训班,邀请昆明海关相关领导和专家对综合保税区的意义及作用、海关特殊监管区、综保区的管理发展和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宣传讲解。
办结时间:2014年8月27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三、提案号:227号
提案者:州政协委员第20活动组(河口县)
提案标题:关于加大中国河口—越南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力度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一)建议州政府报请省政府成立相应的省级工作组,抽调省、州、县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开展跨合区共同总体方案完善、中方建设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
(二)细化措施,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支持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承办单位:州商务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李扬州政协副主席邓小礼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跨合区已于2014年4月19日开工建设。一是《河口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评估报告》,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论证、备案,批准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目前正开展跨合区土地调规工作。二是2014年2月,中方启动了跨合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4月,云南省商务厅、发改委在昆明召开河口跨合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性成果汇报会,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目前待州级评审后上报省级评审。三是G8011高速公路—跨合区连接线建设项目拟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项目预计投资为5.8亿元。目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四是跨合区坝洒片区路网工程(一期)项目总投资2.5亿元,目前,项目建设推进正常。
办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列入计划逐步落实(B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四、提案号:第52号
提案者:民盟红河州委
提案标题:关于完善并规范红河州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一)逐步扩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覆盖面。
(二)加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
(三)对收取的房屋维修资金,应该严格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
(四)对于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通过业主委员会确定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及维修资金的使用,对暂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该制定操作性强的实用规定。
(五)规范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增设三级账户管理模式。
承办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刘宇州政协副主席李相如
协商方式:直接面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我州自2006年开始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的原则,从2008年开始探索维修资金“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管理、统一专户、统一决策、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目前已建成全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络系统,实现了分户账管理和维修申报审批等功能,覆盖13个县市937个小区,138144户,实现了新建小区收缴率为100%,是全省州市中唯一实现网络化管理、数据清晰的州市。
(二)自2010年以来,结合房交会我局均组织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的部门在房交会现场发放相关维修资金管理及使用宣传资料,现已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同时利用媒体、网站进行广泛宣传。2014年6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红河州物业管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红建发﹝2014﹞223号),决定每年8月为“红河州物业管理宣传月”,其中已将维修资金宣传工作纳入重点,从而实现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政策法规宣传成为一种常态。
(三)我州起草了《红河州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听证会程序,待政府法制部门按程序审查备案后即可发文执行。我局将联合州财政局出台《红河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四)根据《红河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已对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五)在“红河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已建立多级账户管理模式,设立县市、小区、楼幢、单元、户的详细账目。业主可凭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当地房管部门或州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信息查询。
办结时间:2014年9月28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五、提案号:第110号
提案者:黄钰华、张丽琼、邓智珍委员
提案标题:关于红河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农合医疗制度,促进全州医药卫生事业健康较快发展,使新农合制度真正起到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的作用,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审核力度。
(二)加强新农合工作,着力解决经费问题。
(三)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四)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五)加强新农合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承办单位:州卫生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李成武州政协副主席邓小礼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针对定点医疗机构操作不规范,费用难控制的问题,州卫生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二是实行协议管理;三是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医疗机构和农户进行抽查;四是严格执行审计制度;五是严把医疗服务行为入院关、用药关和补偿关;六是积极探索多种有利控费的支付方式改革。
(二)下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将新农合工作经费纳入州县两级财政预算的通知》(红政发﹝2008﹞94号),提出“自2009年起,由州、县财政按实际参合农村居民人数每年每人补助1元工作经费,纳入州、县两级财政预算”。
(三)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积极争取硬件建设上新水平,高度重视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开展业务培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得到提高。
(四)乡镇机构改革前,县、乡两级机构基本建立,人员逐步配置到位,乡镇管理站人员关系隶属于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由县级管理中心下派,新农合步入良性运行轨道。2011年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新农合管理站全部下划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乡镇统一管理。
(五)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州、县、乡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核定州级编制3人,到位3人;县级编制114人,到位108人;乡级编制260人,到位195人。
办结时间:2014年7月25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列入计划逐步落实(B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六、提案号:第133号
提案者:纳猛委员
提案标题:关于对老年代步车加强管理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老年代步车因无牌无证、没有保险、安全性低,已成为新的交通安全隐患,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把老年代步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为老年代步车办理相应的驾驶证。
(三)对老年代步车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管理和严肃查处。
(四)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老年代步车不予登记,禁止上路。
承办单位:州公安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许洋州政协副主席、州工商联主席丁润森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全州交警部门组织开展违规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使用情况摸底调查,掌握各类非法代步车在我州的销售、改装、使用、管理、安全隐患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情况,同时以座谈、上门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老年代步车管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州交警支队指导各县市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在创新、探索中大胆尝试,因地制宜开展老年代步车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交警大队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非法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与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代步车从事“黑出租”的治理力度,在全州范围内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运营的行为,依法管制老年代步车通行秩序,分批次在县市城市设置限行标志,限制老年代步车在城区道路上乱穿、乱行。
(三)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机动车管理政策和购买老年代步车带来的危害后果,全面揭露生产企业及销售商的虚假广告,让群众自觉抵制,拒绝购买违法机动车产品。
(四)积极向州委、州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后,红河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红河州开展违法机动车产品突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宣传、教育、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
(五)州公安局制定了《红河州公安机关开展违法机动车产品突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经侦、治安、法制、督察、交警等警种联合,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违法机动车产品突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下发了《红河州公安局关于老年代步车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等违法机动车产品认定及查处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从车辆类型的认定、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范了执法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使民警在执法中能大胆管理,依法管理。
办结时间:2014年9月23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七、提案号:第9号
提案者:民革红河州委
提案标题:关于推进红河州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一)中共各级党委要在协商制度中起主导作用。
(二)完善协商制度,提高协商实效。
(三)采取措施确保协商制度的落实。
(四)努力营造协商民主的和谐氛围。
承办单位:州委统战部
督办领导:州委常委、州委统战部部长罗萍州政协副主席、州总工会主席普菊红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关于党委应重视党派建设问题。一直以来,中共红河州委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建设,统战部门认真履行职能,认真加强与民主党派协商,在促进红河州统一战线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共同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党派成员现安排为各级政协委员9名、各级人大代表30名,厅级领导干部4名、县处级领导干部33名、科级干部77名。
(二)关于加强多党合作有关制度建设问题。红河州先后制定和完善了《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加强民主党派工作相关制度的意见》《中共红河州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中共云南省委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共红河州委领导联系州级民主党派、州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通知》,制定了《中共红河州委与州级各民主党派、州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政治协商制度》《中共红河州委关于重大问题邀请州级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调查研究的实施办法(试行)》《红河州党外代表人士工作制度》等,对增强协商民主实效和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协商民主建设。按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的部署要求,红河州成立了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其中,完善中共红河州委与民主党派州委的政治协商、完善民主党派州委直接向中共红河州委提出建议制度已列入重要制度建设规划。2014年8月召开的州委七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健全协商民主制度作出了安排。
(四)关于党派干部培养使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红河州制定了《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实施意见》,对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为民主党派干部选拔使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州委统战部又于2014年将“民主党派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纳入重点调研课题。协助民主党派州委开展了州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办结时间:2014年10月25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以后还需不断研究落实(C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八、提案号:第236号
提案单位:州工商联
提案标题:关于加强非公经济企业品牌建设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我州已形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非公经济企业品牌,不仅使企业获得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形成较强的企业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也使企业所在城市知名度大大提升,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彰显城市特色、展现城市形象的重要名片。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政府宏观规划指导;二是工作合力不够;三是企业品牌数量多、乱、杂。为此,建议:
(一)健全非公经济企业品牌建设工作机制。
(二)形成工作合力。成立企业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加强企业品牌战略统筹协调和指导。
(三)切实抓好企业品牌建设规划。
承办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协办单位:州工商局、州质监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聂明州政协副主席、州工商联主席丁润森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制定出台政策,推进非公企业品牌建设。贯彻落实《红河州商标名牌战略发展规划》《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兴州战略的实施意见》《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河州产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的实施,进一步推进非公及全州的品牌建设工作。
(二)建立非公经济企业品牌建设奖励机制。对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每通过一个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奖励8万元、省级新产品投产鉴定奖励5万元、省自主创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3万元。
(三)发挥部门职责,积极推进品牌建设,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强化州实施品牌和质量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化工作目标;坚持商标培育与保护并重,进一步密切工商、公安、法院、海关、质检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商标保护合力。制定完善品牌发展规划及相应的扶持政策,设立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坚持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形成“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的梯次发展结构,确保品牌不断层,增强发展后劲。
办结时间:2014年9月23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九、提案号:第168号
提案者:州政协文史委
提案标题:以红河哈尼梯田成功申遗为契机,促进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提案内容(摘要):
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在红河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事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已日渐凸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铸造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中所特有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但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动的开展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
(一)强化立法,建立政府主导的保护机制。
(二)加大宣传,合理利用,促进民族文化资本化、产业化。
(三)设立专项保护经费,加大财政投入。
(四)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五)突出重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建设。
(六)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新途径,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和设立国家级、省级、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承办单位:州文化体育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谭萍州政协副主席、州总工会主席普菊红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关于“强化立法,加大宣传,设立专项保护经费,加大财政投入”的情况。从2013年开始,州政府每年拨付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申报国家级、省、州保护名录及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展示活动。近年来,全州通过举办民族传统节日、建立展示厅、举办传习所、传承人及骨干人员培训班、开展传承人进校园等活动,为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展示平台,提高社会的认知性和参与性。还利用全国文化遗产日、州内传统民族节庆活动,组织开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展示宣传活动。
(二)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在州文化体育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州级和部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继成立,编制和人员得到落实。每年制定非遗保护计划和保护实施方案,制定完善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专项保护资金、传承保护费用安全合理使用。
(三)关于“突出重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建设”的情况。《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世界遗产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决定》于2014年9月6出台实施,成为全州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将重点打造“一歌一舞”(哈尼民歌、乐作舞)品牌。已初步建立了国家和省级文字、图片、电子文本、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数据库,将普查申报公布成果转化为社科成果。编辑出版《红河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上、下册)、《红河州国家级传承人电视纪录片》等,对国家、省、州三级的288个传承人的图文资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
办结时间:2014年7月25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十、提案号:第147号
提案者:余勇委员
提案标题:关于清晰规范标注锁蒙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2013年10月9日,锁蒙高速公路正式开通,实现了州府蒙自至省城昆明高速公路的全线通车。为消除安全隐患,方便市民出行,建议:
(一)在每个路口都提前一定距离竖立公路交通标志牌,清晰规范标注高速公路的出入口。
(二)在距白平村路口前后各1.5公里处立公路交通标志牌,并将白平村下高速路口处的“蒙自”标志牌改为“蒙自北”公路交通标志牌。
(三)在距新安所路口前后各1.5公里处立公路交通标志牌,并将新安所下高速路口处的“蒙自”标志牌改为“蒙自东”公路交通标志牌。
(四)“蒙自服务区”标示牌设置不准确,易产生误解,应改为“服务区—蒙自东(或新安所)”。
(五)建议在高速路水田路口前1.5公里处竖“前方左转可调头返回蒙自—注意安全”的公路安全标志牌。
(六)从弥勒至开远路段,高速路锁龙寺路口的公路安全标志牌“蒙自—右转”,建议改为“蒙自—前行”或“蒙自—多少公里”的公路安全标志牌。
承办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协办单位: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红河管理处、山东高速云南红河运营分公司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李扬州政协副主席张卫东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
办理复文(摘要):
(一)鉴于两高速立交所处方位基本平行、且距离较近,如以东南方位命名,易生误判,且又不属中心城市正东、正南位置,今后若以方位命名其它几个大的出入口立交也无法形成准确明晰的认知,故不用方位命名之法。
(二)全面分析科学论证形成的原则是:从现在起中心城市蒙自绕城高速所有出入口立交桥均采取“蒙自”加立交桥所处位置的地名命名。这既是行业惯例,又切合蒙自作为中心城市的实际。如提案中所提到的“蒙自”改为“蒙自市区(北平出口)”,而“新安所”改为“蒙自市区(新安所出口)”。
(三)“蒙自服务区”标志牌设置是以周边知名度较大的地名进行设置,属行业惯例。
(四)从弥勒至开远路段锁龙寺路口的标志牌问题,我局将对现有标志牌的标识进一步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我局将积极与石锁公司进行协调,尽快加以完善或更改。
(五)涉及到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高速红河运营分公司所管辖路段的标志标牌,我局已令其在9月30日前完成增设、修改工作。
办结时间:2014年9月23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政协红河州委员会
2014年12月20日
重点督办提案办理情况公示公告
根据《政协红河州委员会重点督办提案办理情况向社会公示办法》的规定,现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委员会十一届二次会议《关于统筹考虑滇南中心城市发展需要,打造生态工业大园区的建议》等10件重点督办提案办理情况于2014年12月20日起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对公示情况有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15年1月5日前向红河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编:661100,联系电话、传真:0873-3730680,电子邮箱:hhzzxtaw@163.com)。
一、提案号:第247号 提案者:李堂兴、张像瑞、方乔洪、罗富朝、秦晓绍、汪祖禹委员 提案标题:关于统筹考虑滇南中心城市发展需要,打造生态工业大园区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红河工业园区经过多年建设,为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工艺技术亟待提高,工业废物流失严重等现象。为此,建议:
(一)对园区再调整、再规划、再布局,实现“回收—再利用—设计—生产”循环经济模式。
(二)红河大道、天马路两侧不安置生产加工企业。
(三)制定固体废物资源化扶持政策。(四)积极推广清洁生产。
(五)重视固体废物资源化技术开发和创新,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承办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协办单位:红河工业园区管委会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聂明州政协副主席张卫东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红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先后编制了《红河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红河工业园区千亿元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红河综合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及《红河中信产业园总体规划》,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功能布局,提出防治污染措施、排污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凡环评未通过的项目,决不允许入园。
(二)已明确在红河大道和天马路500米范围内不再安置生产加工企业,今后入驻生物资源加工片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将安置到蒙自白路脚村委会2.3平方公里区域内。
(三)按国家及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法,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和指导企业申报税金减免等工作。个开蒙建滇南中心城市通过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16户18个项目。
(四)制定了清洁生产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在20多个行业366户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42户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其中个开蒙建滇南中心城市176户(32户为强制性清洁生产)。
(五)将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技术进步纳入州政府的工作计划。一是严格准入门槛,控制重化工业。二是制定政策,指导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三是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加强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
办结时间:2014年9月17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二、提案号:第249号 提案者:尹瑞雪委员
提案标题:关于对红河综合保税区前期建设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一)在入区项目的选择上应优先选择符合国家产业调整政策并对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有辐射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二)建议红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综合保税区建设中要与环保部门紧密合作,在入区企业的项目环评工作中严格把关。
(三)红河工业园区管委会、河口海关继续加大对综合保税区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适时在涉及保税区建设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中举办保税区知识讨论讲座培训。
承办单位:红河工业园区管委会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聂明州政协副主席李相如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关于入区项目选择,红河综合保税区的招商工作主要从高端制造、物流、研发、维修、销售、结算6个方向开展,同时也结合我州实际情况,规划了发展的主导产业:包括有色金属深加工、轻纺、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
(二)红河综合保税区严把项目准入关口,设置入区门槛,并与环保、海关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区内项目的环评、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工作,从而避免进入“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发展怪圈。
(三)红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红河综合保税区基本概况、优惠政策、独特优势、业务操作实务、办事指南的宣传,编制完成了《红河综合保税区招商推介》及《红河综合保税区政策手册》等宣传资料,为招商引资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州委党校举办了红河综合保税区基本知识培训班,邀请昆明海关相关领导和专家对综合保税区的意义及作用、海关特殊监管区、综保区的管理发展和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宣传讲解。
办结时间:2014年8月27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三、提案号:227号
提案者:州政协委员第20活动组(河口县)
提案标题:关于加大中国河口—越南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力度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一)建议州政府报请省政府成立相应的省级工作组,抽调省、州、县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开展跨合区共同总体方案完善、中方建设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
(二)细化措施,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支持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承办单位:州商务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李扬州政协副主席邓小礼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跨合区已于2014年4月19日开工建设。一是《河口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评估报告》,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论证、备案,批准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目前正开展跨合区土地调规工作。二是2014年2月,中方启动了跨合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4月,云南省商务厅、发改委在昆明召开河口跨合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性成果汇报会,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目前待州级评审后上报省级评审。三是G8011高速公路—跨合区连接线建设项目拟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项目预计投资为5.8亿元。目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四是跨合区坝洒片区路网工程(一期)项目总投资2.5亿元,目前,项目建设推进正常。
办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列入计划逐步落实(B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四、提案号:第52号
提案者:民盟红河州委
提案标题:关于完善并规范红河州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一)逐步扩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覆盖面。
(二)加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
(三)对收取的房屋维修资金,应该严格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
(四)对于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通过业主委员会确定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及维修资金的使用,对暂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该制定操作性强的实用规定。
(五)规范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增设三级账户管理模式。
承办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刘宇州政协副主席李相如
协商方式:直接面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我州自2006年开始进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的原则,从2008年开始探索维修资金“五统一”管理模式,即:统一管理、统一专户、统一决策、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目前已建成全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络系统,实现了分户账管理和维修申报审批等功能,覆盖13个县市937个小区,138144户,实现了新建小区收缴率为100%,是全省州市中唯一实现网络化管理、数据清晰的州市。
(二)自2010年以来,结合房交会我局均组织负责维修资金管理的部门在房交会现场发放相关维修资金管理及使用宣传资料,现已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同时利用媒体、网站进行广泛宣传。2014年6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红河州物业管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红建发﹝2014﹞223号),决定每年8月为“红河州物业管理宣传月”,其中已将维修资金宣传工作纳入重点,从而实现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政策法规宣传成为一种常态。
(三)我州起草了《红河州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听证会程序,待政府法制部门按程序审查备案后即可发文执行。我局将联合州财政局出台《红河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四)根据《红河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已对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五)在“红河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已建立多级账户管理模式,设立县市、小区、楼幢、单元、户的详细账目。业主可凭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当地房管部门或州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信息查询。
办结时间:2014年9月28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五、提案号:第110号
提案者:黄钰华、张丽琼、邓智珍委员
提案标题:关于红河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农合医疗制度,促进全州医药卫生事业健康较快发展,使新农合制度真正起到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的作用,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审核力度。
(二)加强新农合工作,着力解决经费问题。
(三)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四)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五)加强新农合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
承办单位:州卫生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李成武州政协副主席邓小礼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针对定点医疗机构操作不规范,费用难控制的问题,州卫生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二是实行协议管理;三是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医疗机构和农户进行抽查;四是严格执行审计制度;五是严把医疗服务行为入院关、用药关和补偿关;六是积极探索多种有利控费的支付方式改革。
(二)下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将新农合工作经费纳入州县两级财政预算的通知》(红政发﹝2008﹞94号),提出“自2009年起,由州、县财政按实际参合农村居民人数每年每人补助1元工作经费,纳入州、县两级财政预算”。
(三)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积极争取硬件建设上新水平,高度重视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开展业务培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得到提高。
(四)乡镇机构改革前,县、乡两级机构基本建立,人员逐步配置到位,乡镇管理站人员关系隶属于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由县级管理中心下派,新农合步入良性运行轨道。2011年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新农合管理站全部下划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乡镇统一管理。
(五)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州、县、乡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核定州级编制3人,到位3人;县级编制114人,到位108人;乡级编制260人,到位195人。
办结时间:2014年7月25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列入计划逐步落实(B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六、提案号:第133号
提案者:纳猛委员
提案标题:关于对老年代步车加强管理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老年代步车因无牌无证、没有保险、安全性低,已成为新的交通安全隐患,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把老年代步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为老年代步车办理相应的驾驶证。
(三)对老年代步车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管理和严肃查处。
(四)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老年代步车不予登记,禁止上路。
承办单位:州公安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许洋州政协副主席、州工商联主席丁润森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全州交警部门组织开展违规机动车生产销售改装使用情况摸底调查,掌握各类非法代步车在我州的销售、改装、使用、管理、安全隐患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情况,同时以座谈、上门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老年代步车管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州交警支队指导各县市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在创新、探索中大胆尝试,因地制宜开展老年代步车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交警大队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非法生产、销售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与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代步车从事“黑出租”的治理力度,在全州范围内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运营的行为,依法管制老年代步车通行秩序,分批次在县市城市设置限行标志,限制老年代步车在城区道路上乱穿、乱行。
(三)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机动车管理政策和购买老年代步车带来的危害后果,全面揭露生产企业及销售商的虚假广告,让群众自觉抵制,拒绝购买违法机动车产品。
(四)积极向州委、州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后,红河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红河州开展违法机动车产品突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宣传、教育、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
(五)州公安局制定了《红河州公安机关开展违法机动车产品突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经侦、治安、法制、督察、交警等警种联合,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违法机动车产品突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下发了《红河州公安局关于老年代步车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车等违法机动车产品认定及查处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从车辆类型的认定、违法行为查处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范了执法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使民警在执法中能大胆管理,依法管理。
办结时间:2014年9月23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七、提案号:第9号
提案者:民革红河州委
提案标题:关于推进红河州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一)中共各级党委要在协商制度中起主导作用。
(二)完善协商制度,提高协商实效。
(三)采取措施确保协商制度的落实。
(四)努力营造协商民主的和谐氛围。
承办单位:州委统战部
督办领导:州委常委、州委统战部部长罗萍州政协副主席、州总工会主席普菊红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关于党委应重视党派建设问题。一直以来,中共红河州委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建设,统战部门认真履行职能,认真加强与民主党派协商,在促进红河州统一战线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共同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党派成员现安排为各级政协委员9名、各级人大代表30名,厅级领导干部4名、县处级领导干部33名、科级干部77名。
(二)关于加强多党合作有关制度建设问题。红河州先后制定和完善了《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加强民主党派工作相关制度的意见》《中共红河州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中共云南省委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共红河州委领导联系州级民主党派、州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通知》,制定了《中共红河州委与州级各民主党派、州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政治协商制度》《中共红河州委关于重大问题邀请州级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调查研究的实施办法(试行)》《红河州党外代表人士工作制度》等,对增强协商民主实效和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协商民主建设。按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的部署要求,红河州成立了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其中,完善中共红河州委与民主党派州委的政治协商、完善民主党派州委直接向中共红河州委提出建议制度已列入重要制度建设规划。2014年8月召开的州委七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健全协商民主制度作出了安排。
(四)关于党派干部培养使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红河州制定了《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实施意见》,对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为民主党派干部选拔使用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州委统战部又于2014年将“民主党派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纳入重点调研课题。协助民主党派州委开展了州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办结时间:2014年10月25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以后还需不断研究落实(C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八、提案号:第236号
提案单位:州工商联
提案标题:关于加强非公经济企业品牌建设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我州已形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非公经济企业品牌,不仅使企业获得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形成较强的企业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也使企业所在城市知名度大大提升,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彰显城市特色、展现城市形象的重要名片。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政府宏观规划指导;二是工作合力不够;三是企业品牌数量多、乱、杂。为此,建议:
(一)健全非公经济企业品牌建设工作机制。
(二)形成工作合力。成立企业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加强企业品牌战略统筹协调和指导。
(三)切实抓好企业品牌建设规划。
承办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协办单位:州工商局、州质监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聂明州政协副主席、州工商联主席丁润森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制定出台政策,推进非公企业品牌建设。贯彻落实《红河州商标名牌战略发展规划》《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兴州战略的实施意见》《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河州产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的实施,进一步推进非公及全州的品牌建设工作。
(二)建立非公经济企业品牌建设奖励机制。对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每通过一个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奖励8万元、省级新产品投产鉴定奖励5万元、省自主创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3万元。
(三)发挥部门职责,积极推进品牌建设,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强化州实施品牌和质量兴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化工作目标;坚持商标培育与保护并重,进一步密切工商、公安、法院、海关、质检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商标保护合力。制定完善品牌发展规划及相应的扶持政策,设立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坚持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形成“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的梯次发展结构,确保品牌不断层,增强发展后劲。
办结时间:2014年9月23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九、提案号:第168号
提案者:州政协文史委
提案标题:以红河哈尼梯田成功申遗为契机,促进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提案内容(摘要):
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在红河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事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已日渐凸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铸造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文化中所特有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但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动的开展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建议:
(一)强化立法,建立政府主导的保护机制。
(二)加大宣传,合理利用,促进民族文化资本化、产业化。
(三)设立专项保护经费,加大财政投入。
(四)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五)突出重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建设。
(六)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新途径,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和设立国家级、省级、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承办单位:州文化体育局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谭萍州政协副主席、州总工会主席普菊红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办理复文(摘要):
(一)关于“强化立法,加大宣传,设立专项保护经费,加大财政投入”的情况。从2013年开始,州政府每年拨付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申报国家级、省、州保护名录及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展示活动。近年来,全州通过举办民族传统节日、建立展示厅、举办传习所、传承人及骨干人员培训班、开展传承人进校园等活动,为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展示平台,提高社会的认知性和参与性。还利用全国文化遗产日、州内传统民族节庆活动,组织开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展示宣传活动。
(二)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在州文化体育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州级和部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继成立,编制和人员得到落实。每年制定非遗保护计划和保护实施方案,制定完善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专项保护资金、传承保护费用安全合理使用。
(三)关于“突出重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建设”的情况。《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世界遗产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决定》于2014年9月6出台实施,成为全州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将重点打造“一歌一舞”(哈尼民歌、乐作舞)品牌。已初步建立了国家和省级文字、图片、电子文本、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数据库,将普查申报公布成果转化为社科成果。编辑出版《红河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上、下册)、《红河州国家级传承人电视纪录片》等,对国家、省、州三级的288个传承人的图文资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
办结时间:2014年7月25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十、提案号:第147号
提案者:余勇委员
提案标题:关于清晰规范标注锁蒙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
2013年10月9日,锁蒙高速公路正式开通,实现了州府蒙自至省城昆明高速公路的全线通车。为消除安全隐患,方便市民出行,建议:
(一)在每个路口都提前一定距离竖立公路交通标志牌,清晰规范标注高速公路的出入口。
(二)在距白平村路口前后各1.5公里处立公路交通标志牌,并将白平村下高速路口处的“蒙自”标志牌改为“蒙自北”公路交通标志牌。
(三)在距新安所路口前后各1.5公里处立公路交通标志牌,并将新安所下高速路口处的“蒙自”标志牌改为“蒙自东”公路交通标志牌。
(四)“蒙自服务区”标示牌设置不准确,易产生误解,应改为“服务区—蒙自东(或新安所)”。
(五)建议在高速路水田路口前1.5公里处竖“前方左转可调头返回蒙自—注意安全”的公路安全标志牌。
(六)从弥勒至开远路段,高速路锁龙寺路口的公路安全标志牌“蒙自—右转”,建议改为“蒙自—前行”或“蒙自—多少公里”的公路安全标志牌。
承办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协办单位: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红河管理处、山东高速云南红河运营分公司
督办领导: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李扬州政协副主席张卫东
协商方式:直接见面协商
办理复文(摘要):
(一)鉴于两高速立交所处方位基本平行、且距离较近,如以东南方位命名,易生误判,且又不属中心城市正东、正南位置,今后若以方位命名其它几个大的出入口立交也无法形成准确明晰的认知,故不用方位命名之法。
(二)全面分析科学论证形成的原则是:从现在起中心城市蒙自绕城高速所有出入口立交桥均采取“蒙自”加立交桥所处位置的地名命名。这既是行业惯例,又切合蒙自作为中心城市的实际。如提案中所提到的“蒙自”改为“蒙自市区(北平出口)”,而“新安所”改为“蒙自市区(新安所出口)”。
(三)“蒙自服务区”标志牌设置是以周边知名度较大的地名进行设置,属行业惯例。
(四)从弥勒至开远路段锁龙寺路口的标志牌问题,我局将对现有标志牌的标识进一步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我局将积极与石锁公司进行协调,尽快加以完善或更改。
(五)涉及到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高速红河运营分公司所管辖路段的标志标牌,我局已令其在9月30日前完成增设、修改工作。
办结时间:2014年9月23日
办理结果:提案所提建议已被采纳(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
政协红河州委员会
201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