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红河州委建设法治红河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24点击数:2592

     中共红河州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红河的实施意见
2014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省委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红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法治红河建设进程
    1.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省委结合实际作出了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更加具体化。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务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主动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勇于担负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历史责任。依法治州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红河的具体实践,经过长期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不完全适应和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自治州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1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一个中心、五个示范”的战略目标,加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领域的地方立法,重点加快特色资源保护、食药品和医疗安全、安全生产监管、科技进步、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扶贫开发、民族文化传承创新、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等领域的立法,依法稳步推进宗教领域的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强化“一个试点、三大平台”建设的政策法规支撑,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单行条例,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单行条例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13.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监督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行使。按照有关监督法规,建立执法检查、询问跟踪问效反馈机制。采取质询、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方式,加大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监督力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和程序,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14.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实施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并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不适宜的考核办法要建立取消机制。建立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坚持取消为主、下放为辅、优化流程、联审互认的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规范“一站式”及并联审批服务。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严格把关创设行政审批事项。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加快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外包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定化、制度化,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执行职能。
    15.健全依法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决策范围、权限,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制度,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决策实施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事后评估制度,建立重大事项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行政问责规定。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实现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16.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建立综合执法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完善州县(市)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幅减少州县(市)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强化执法程序衔接,推进城市综合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挂钩或变相挂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17.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范围内改革和创新执法方式,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正执法。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行政监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行为。建立全州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人员数据库。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重大执法行为内容及程序。州县(市)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细化量化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州县(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修订本部门执法责任制,并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18.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合力作用,提高监督覆盖面和实效性。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完善政府法制督察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建立行政审批评价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依法参与行政诉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面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健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机制。
    19.深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处置及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限期答复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示公告及保密审查机制。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形成全州统一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
    20.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强化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投融资、企业转型、知识产权等法规制度,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健全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和法律服务机制。推进沿边金融改革,依法规范金融秩序。
    五、坚持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严格执行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严格落实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落实审级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23.落实司法责任制。依法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依法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轻微刑事案件要限时快速办理。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2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切实保障各族群众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的参与权。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依法扩大参审范围。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推进执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
    25.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大强制执行、联合执行的力度。深入推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信息平台。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保障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完善申请再审和申诉立案受理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切实解决律师工作中的“三难”问题,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26.完善司法活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司法内部办案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办案质量的全程监控。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完善执法档案制度,全面记录和掌握执法办案业绩与效果。健全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定期对办案质量进行评查。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依法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法治监督。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净化网络舆论环境,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六、坚持全民守法,弘扬法治精神
    27.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州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崇尚法治、遵守法治、捍卫法治,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大张旗鼓地宣传法治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28.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常态化,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把宪法法律知识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程。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健全完善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制度,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在州内各新闻媒体开设法制节目、专栏和频道。通过法治讲堂进基层、组织专业法治培训等方式,增强基层党员干部法治观念和能力。深入开展“法制走边关”活动,推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普法宣传工作。重视和加强宗教场所普法教育。
    29.建设社会征信体系。加快建设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覆盖政府、经济组织、中介和个人的社会征信体系。制定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诚信红河建设方案。探索建立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地税、交通、人社等多个部门及金融、通信、邮政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健全以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为重点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积极开展信用个体、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建设。教育引导公民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加大媒体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30.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广泛开展“道德讲堂”和道德实践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中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发挥重大典型和最美人物、身边好人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遵德守礼的社会风尚。
    七、坚持网格管理,建设法治社会
    31.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实行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突出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红河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有序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支持其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强在红河的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红河州法学会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法治县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单位、依法治企(诚信)示范单位、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等创建活动。围绕改善民生、保障民权、服务民众,深入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
    32.加强法律服务。把法律服务纳入全州公共服务发展总体规划,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法律服务网络。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突出解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服务难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民化。落实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援助覆盖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当事人提供帮助。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33.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理性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健全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解决好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受理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保护群众的信访权利,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严格执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依法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完善社会治理举报制度和举报网络,依法保障举报人权利。
    34.建立社会矛盾防控化解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开展常态化、动态化、规范化的排查调处工作。坚持社会矛盾预防为主,建立社会矛盾源头预防化解机制,推行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解“以奖代补”激励机制,深入推进“一书、一网、一专报”维稳工作模式。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加强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资福利和历史遗留问题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
    35.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治理方针,落实平安红河建设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现代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持续推进重点地区和领域综合整治,有效防范化解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公共安全防控机制,依法落实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隐患排查监控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通信设施、危害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推进视频监控全覆盖工程建设。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提高“雨露社区”戒毒康复管理水平,为特殊人群提供平等的法律服务。
    36.坚持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化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合作、社会服务、法律援助等机制,开展少数民族法律维权服务。严格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关规定。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严密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播,坚决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组织。依法依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各类宗教教职人员。注重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代表人士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自律和协同作用。
    37.加强边境地区社会治理。将边境地区平安创建活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模式,深入实施“联动、固本、强基、维稳、民心”的爱民固边工程。加强边境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国家意识、国防意识和国民意识。深入推进边防民警任村官工作。完善边境网格化治理“一站式”服务机制,健全群防群治组织,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越南探索建立双边司法互助框架协议,促进沿边地区矛盾化解,营造桥头堡建设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治服务。
    八、坚持德才兼备,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38.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始终把
思想政治建设摆在法治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加强立法队伍、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方针,提升法治专门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突出政治标准,重点选用善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领导干部。畅通法治部门与非法治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渠道,通过干部交流提升队伍法治素质。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实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建立完善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法律人才培养使用长效机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探索制定民族自治地方主体少数民族法官、检察官单独招录制度和遴选办法。
    39.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制定实施县(市)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设立公职律师实施办法。鼓励企业设立公司律师。依法有序充实公证员队伍。逐步扩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员“一员多用”机制。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社会法律服务。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加快“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分配。
    40.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占领大中专院校和法学研究阵地,提升法治教育教学水平。将法治专门人才的培养发展纳入全州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法治人才专业队伍。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工程,注重培养熟悉各类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涉边和涉及民族宗教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
    九、坚持合力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1.健全领导机制。坚持法治工作党委责任制,强化党委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全面推进依法治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完善和加强州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州领导小组,由州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州委政法委,具体负责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级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创新政法工作领导方式,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提升协调处理重大政法工作问题的能力。理顺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完善案件协调督办机制,明确和规范协调督办案件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高协调解决政法工作重大问题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加强对政法工作的保障和监督,营造良好执法、司法环境。各级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报告制度。
    42.增强工作合力。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推动分工负责、协调互动、合力推进,并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努力构建法治建设社会化工作格局。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红河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细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的职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工作纳入各县市、各部门绩效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43、夯实基层基础。加快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推进乡镇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乡镇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村、社区警务室(亭)覆盖率,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
    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在本实施意见基础上提出细化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督查落实,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全州党员干部和各族群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奋力开创法治红河建设新局面。行政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程序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强;司法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群众遵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现象比较突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较重;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薄弱,边疆民族地区法治人才紧缺。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维护红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3.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依法治国方略贯穿到红河改革发展稳定的全过程,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边疆和谐稳定、民族团结进步,努力探索富有红河特点的法治建设路子,为“中国梦·红河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确保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州,要在依法治国总目标引领下,积极推动边疆民族地区法治实践,建设规范有序、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充满活力的法治红河。实现建设法治红河的目标,必须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全面落实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社会、法治队伍建设的各项任务,促进红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基本形成服从国家大局、切合红河实际、体现群众关切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以及地方党内规章制度建设的工作体系,确保州域内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国家宪法法律全面实施,全社会法治理念全面强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5.始终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州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挥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的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涵养法治精神;必须坚持从红河实际出发,推动法治领域顶层设计具体化,基层实践成果制度化,社会政治生活和各项工作法治化。
    二、坚持依法执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6.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
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广泛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认真组织“12·4”国家宪法日和法治宣传周活动。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须向宪法宣誓。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7.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理政。各级党组织要正确把握党和法治的关系,落实“三统一、四善于”要求,既依据宪法法律执政理政,也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完善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机制,促进党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互联互动。健全决策评估、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及纠错机制,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法律支持和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重要政策文件的法律法规把关。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工作关系,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既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又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8.加强地方党内规章制度建设。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符合党内原则、可操作可监督的地方党内制度,促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地方党内制度备案审查,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探索推行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严肃处理党内违法乱纪行为。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9.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注重培养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调离领导岗位。
    三、坚持科学立法,用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10.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州级和自治县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党委审定。凡涉及自治条例和全州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立法都必须报经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单行条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州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立法项目论证制度,严把立法立项的源头关。加强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解释工作。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条例草案制度。行政管理性单行条例草案及实施办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善于通过变通规定的立法方式,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政策支持。
    11.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快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项办法、立法后评估办法和清理办法,适时修订州人大立法规定,保证立法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完善立法项目和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办法,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作用,建立健全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和审议工作机制,完善条例草案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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