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2013年度十大领军人物

来源: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发布时间:2014-01-03点击数:3493

       关于评选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2013年度十大领军人物的通知
           关于评选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2013年度
               十大领军人物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激励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关心行业发展、关爱身边同志、关注社会进步,引领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健康发展,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决定开展2013年度云南省工美行业“十大领军人物”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云南省工美行业年度“十大领军人物”评选活动的申报对象为全省工艺美术行业所有的从业者,凡符合《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年度领军人物评选办法》(见附件)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评选。
    二、申报程序。为确保评选工作的严肃性,评选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成立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的地区,由协会推荐,未成立协会的地区,由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相关职能部门未能推荐的,由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推荐。
    三、审批程序。评选择年度十大领军人物,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应严格遵循以下审批原则:(1)地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无异议后上报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2)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3)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证书。
    四、申报要求。请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广大从业人员认真遵循以下原则:(1)认真填写《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2013年度“十大领军人物”推荐表》一式三份,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后上报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2)填写《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2013年度“十大领军人物”推荐表》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则取销参加评选资格;(3)年度领军人物评选不收任何费用,若入选者需请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宣传的,所费费用由入选者与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集体商量实施。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乔庆贞,联系电话: 0871—65391388、13888327514。QQ邮箱:861513892。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推荐表传真或邮寄至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传真:0871—65391388,邮寄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318号403室,邮编:650033。
附件:1、《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年度“十大领军人物”评选办法》
2、《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年度“十大领军人物”推荐表》
主题词:工艺美术行业  年度领军人物  评选   通知              
抄报: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省文产办、省工信委、省文化厅、省民政厅、丹增名誉会长、黄峻厅长、尹欣主任、刘荣专职副主任
抄送:红河、楚雄、大理、丽江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有关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                                            
    附件一:
    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年度“领军人物”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站在民族兴旺,国家富强的高度,关心行业发展、关爱身边同志、关注社会进步,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本评选办法适用于在云南辖区内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生产、加工的企业领导和个人,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在此评选范围。
    第三条  本评选办法仅对当年的事迹进行评选,往年的事迹不在此评选范围。
    第四条  行业领军人物每年度评选10名,凡达到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事迹突出者可以连续申报。
    第五条 申报年度领军人物的基本程序是:
一、已经成立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的地区,由所属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推荐;未成立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的地区,由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相关职能部门未能推荐的,由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名。
二、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初审。
三、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在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官方网站:www.ynaca.org公示。
五、在适当场合颁发证书。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六个条件之中四条及其以上的个人,均可申报年度领军人物。
一、所领导的企业当年获得省级工艺美术行业相关协会金、银、铜奖项的企业负责人。
二、所领导的企业当年在市场销售额或年产值比上年有明显增长的企业负责人。
三、所领导的企业当年投资于工艺美术行业资金,在本地区、本行业名列前茅的企业负责人。
四、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包含金属、木雕、陶瓷、玉雕、石雕、刺绣等单项大师)当年带徒传艺人数超过4人以上的个人。
五、善待员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通过合法经营获取利润后,回报社会10万元及其以上的个人。
六、在保护与传承云南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或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第七条  荣获年度领军人物的个人,不与工资、福利、住房、职称、晋升等挂钩。
第八条  不具有民事能力的个人不得申报。
第九条  申报年度领军人物不得弄虚作假,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条 此评选办法由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二零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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